汽车工程学院团委学生会考核条例

汽车工程学院团委学生会考核条例

第一章: 总则

第一条: 为了进一步完善团委学生会组织建设,加强管理,提高团委学生会干部自我教育,自我管理,自我服务的能力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:团委学生会成员应严以律己,对违反汽车工程学院团委学生会制定得各项规章制度者,扣除相应的个人考核分,并视其情节加以处罚。

第三条:团委学生会成员每学期所得考核分,作为学期末综合素质考评的重要依据。

第四条:本条例适用于汽车工程学院团委学生会所有成员。

第二章:奖励及处罚条例

一:奖励条例:

第一条:对于思想积极向上,能够积极参加团委学生会集体活动者,每月加5分。

第二条:对学院团委学生会和团委学生会工作提出可行性建议并得以实施,或对于其他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合理建议者,奖励其个人考核分3分每次,并视其具体情况给予表彰。

第三条:学习成绩优秀,期末考试成绩排在班级前5名,并对周围同学起到积极影响者加5分每次。

第四条:其他有积极影响者,视情况酌情加分。

第五条:附加分

1:获省级或省级以上科技,文化,社会实践活动奖加8分每次。

2:获市级科技,文化,社会实践活动奖加6分每次。

3:获院级科技,文化,社会实践奖加4分每次。

4:组织或参与活动表现十分出色并得到有关部门及领导认可者,奖励其个人考核分3分每次。收到表扬信者,视情况酌情加分。

二:处罚条例:

第一条:在日常行为不检点,造成不良影响者,视情节轻重,做口头警告或免职处理。凡团委学生会成员所在宿舍卫生不及格者,扣除其个人考核3分每次;出现夜不归宿或其他违反纪律行为者扣除其个人考核4分每次。

第二条:无故不参加团委学生会例会或无故不定期召开部室内例会者,扣除个人考核分3分每次,无故迟到、早退者2/次,请假者扣除1/两次,并视其情节轻重提出批评或作出内部警告处分,每学期出现三次无故不参加例会者,视为自动退出,并在全院内通报。

第三条:不能按时、保质、保量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,无故推卸责任,态度不端正者,扣除其个人考核分数3~5分,并视其情节做口头警告或免职处理。

第四条:对于凡受到校级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干部,一律就地免职,并且下学期不得担任学生干部。

第三章:相关说明

第一条:本章程主要由学生会办公室扶着具体实施,主席团审核,盖章生效。

第二条:各部室主要学生干部协助贯彻实施,在实施中出现新的情况奖由主席团和办公室共同处理。

第三条: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实施。

汽车工程学院团委学生会

20119

更新时间:2012/05/07    作者:不详    点击:362